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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补贴好消息一览

  • 发布时间:2018-10-21 浏览量:283次
  • 在今年4月20日举行的兰州市科技大会上,《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正式印发全市。《若干措施》从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等6个方面提出了促进科技创新的“黄金50条”。该措施出台近8个月的时间里,对我市科技创新的积极促动作用已渐渐凸显。为进一步扩大“黄金50条”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好的政策措施落在实处,本报对“黄金50条”加以详解。《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是经2017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厅4月18日印发。该措施是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兰州晚报记者何燕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在“黄金50条”中,第一部分“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中包含有7条内容。《措施》提出:

    a.市级资金配套,推动军民融合创新,鼓励研发力量、科技服务机构及企业“联姻”

    1.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组织争取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并给予不低于50%的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以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为载体,通过创新支撑、项目带动,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以及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积极组织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军民结合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照省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b.企业研发机构创新,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

    3.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组建资金。对企业研发机构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并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批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生产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事后一次性资助。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创制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对企业研发机构获批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的,分别每项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对企业研发机构的牵头企业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c.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

    7.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定期对科研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推行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在“黄金50条”中,第二部分“培育科技创新主体”中包含有6条内容。《措施》提出:

    a.扶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8.实施扶持众创空间发展“5个2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孵化服务基建项目,经年度考核分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础建设补贴;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众创空间,3年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租费和房租费给予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对非公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项目,经年度考核分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众创空间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成果和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经考核给予每个众创空间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0.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b.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1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200万元的事后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3年的研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c.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建设

    13.优化国土资源供给结构,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未开发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其中,城关中心区范围内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可转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生活和生产性服务业用途。(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

    三、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在“黄金50条”中,第三部分“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中包含有11条内容。《措施》提出:

    a.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强化全市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14.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大学生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资助计划、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5.强化全市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给予E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4000元/人/期补贴;给予与省外培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机制的深度创业培训20000元/人/期补贴;给予组织国内知名导师授课或赴省外培训机构进行的创业导师培训20000元/人/期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b.给予国家、省、市级科技人才、项目重奖

    16.每三年从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和基层一线选拔100名左右优秀拔尖人才进入领军人才队伍。对第一层次的领军人才,每年给予18000元津贴;对第二层次的每年给予12000元津贴;对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7.加大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科技功臣奖等奖项的配套奖励额度。对全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甘肃省优秀专家”的一次性奖励由5000元、3000元分别提高至l0000元、8000元,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高级专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8.对入选国家和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纳入市领军人才第一层次管理,并对入选国家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入选省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

    c.落地转化应用重大创新成果给予重点扶持

    19.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兰实施产业化的可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资金扶持;引进人才依托在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可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扶持资金;引进人才针对地方企业需求,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其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设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对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d.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19项优惠政策

    21.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创新创业、扶持激励、职称薪酬、保险医疗、住房保障、配偶子女安置等9个方面的19项具体优惠政策。对市委、市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60万元安家补贴(市财政与用人单位各补贴3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2.加大创业孵化人才扶持,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给予不低于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优惠,贴息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贴息期最长可达2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23.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转化效益列为创新创业团队成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4.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在兰州市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在“黄金50条”中,第四部分“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中包含有8条内容。《措施》提出:


    25.设立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高等院校在我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进入建设运营期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资助;对转化基地的科研成果经过中试、试制、应用推广并取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或获得生产批号进入产业化批量生产的,单个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6.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总费用3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在转化基地实现就地转化和产业化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等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成果转让方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专职、兼职或受聘的形式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开展中试、试制、实用推广等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其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专项支持,支持其参与成果收益分配。(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8.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探索股权激励模式,允许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技术股份,参与收益分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9.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300-1000元补助。对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的,申请费用个人每件只需承担50元,其余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在校中小学生,给予实质审查费用、办登费、第一次的年费全额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0.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得受理的给予5000元/件补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后再给予5000元/件补助;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10000元/件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1.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设立不少于200万的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对附加值高、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重大专利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2.组建不低于1亿元的兰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扶持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五、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在“黄金50条”中,第五部分“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包含有5条内容。《措施》提出:

    33.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制度,在预算编制合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做适度调剂。(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34.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比重不作明确限制,仅要求管理费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的10%,其他费用不超过1%。(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35.明确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开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36.允许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在合理安排支出的情况下,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37.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委托方式支出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可作为依据,资金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在“黄金50条”中,第六部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中包含有13条内容。《措施》提出:

    a.允许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38.允许市属各国有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我市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任职时间和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保留原单位的所有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年限连续计算,继续享受原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原单位代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9.在兰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可在新企业重新参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40.构建政府资金为主的创业资金扶持平台和社会资金为主的创业投融资平台。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41.大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委)

    4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43.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色金融服务,落实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有效发挥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的作用,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4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对科技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45.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46.充分发挥兰州科技大市场服务功能,申请人年度可多次申请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测检验、实验分析、技术工艺咨询等科技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4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8.优化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采购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兰州海关)

    49.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50.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说明:以上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各部门相关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属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比照措施给予相应扶持。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及各县区应依据措施制定具体方案,推进本区域科技创新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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